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依法处理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买强卖、阻挠施工、恶意欠薪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