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返修、返工或拆除,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返修、返工后的工程应当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