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工程建设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