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