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