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承包单位以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