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施工期间,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派驻本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确需变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变更信息应当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平台记录并公开。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