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工程开工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并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