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