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十条有效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加工生产,应当发包给具备相应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加工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