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加工生产,应当发包给具备相应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加工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