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借用资质等级证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