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