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