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公共绿地绿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