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公共绿地绿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