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设施、道路及墙体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清除,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