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厕所建设与改造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科学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建设和改造厕所模式。有条件的区域推进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在污水管网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当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化粪池和卫生厕所设施。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理。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