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厕所建设与改造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新建和改造厕所长效管护机制。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