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村容村貌治理、厕所建设与改造、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