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