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临街单位、个体商户和住户“门前三包”的行为规范;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和畜禽圈舍的行为规范;

(三)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行为规范;

(四)遵守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五)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规范;

(六)爱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行为规范;

(七)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奖励措施;

(八)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