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采取设立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