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