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可以对基础设施进行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管理,保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