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单位、个人应当将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收集,并堆放至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