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临时从事餐饮服务、小商品买卖的摊点经营者应当在当日经营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保洁人员收集、处置经营中产生的厨余垃圾等固体废物,保证经营场地整洁。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