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环境卫生条例第十条有效餐馆、饭店、酒店、食堂等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