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环境卫生条例第七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场地,保证竣工后场地整洁。工程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