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环境卫生采取网格化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责任区域、管理内容和卫生保洁标准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网格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保洁人员进行卫生保洁,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卫生保洁标准的要求。

责任区环境卫生未达到卫生保洁标准要求的,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