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