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作业规范,对职责范围内的街巷、道路、公厕等进行卫生保洁。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