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除管理范围内的积雪,并就近堆放至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绿化带、树穴、垃圾收集设施内倾倒积雪。违反本规定,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