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宣传工作;
(二)拟定并公布选举实施方案;
(三)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审查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推选村民代表;
(六)组织候选人的提名,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档案;
(九)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和举报,协调处理有关异议;
(十一)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为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