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