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人或者七人组成,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接受乡、民族乡、镇及以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