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章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并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村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