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程序按照本办法选举的有关规定进行,补选结果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