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