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四十二条有效在村民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可提出申辩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