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四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对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投票表决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表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