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设村民小组的应当在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组长。

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