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在三日内主持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确定村民委员会各成员的职责,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人民调解等工作。

规模较大的村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