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参加选举的村民连续两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以第二次选举结果产生代理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低于三分之一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中选举代理村民委员会成员。一年内应当重新组织选举。重新选举仍然不成功的,代理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至本届届满。

代理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代理期内享有并履行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规定适用于代理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