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三十二条有效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