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按照得票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五日内对得票数量相等的人员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为保证村民委员会中有妇女成员,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的应选名额中至少确定一个名额选举妇女成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