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二十五条有效投票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每一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选票代写人各一人,监票人两人。选举会场和各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