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不进行候选人提名。有竞争村民委员会成员意愿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在正式选举日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竞职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出竞职申请的村民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村民名单在正式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