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正式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地点和时间。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于正式选举日的二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得票多者为候选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