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提名有效。

提名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提名结果当场公布,以得票多者确定为候选人。

提名投票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