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确定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参加选举的村民推选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人数较少的村可以不推选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按照村民代表的原推选办法补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