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正式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理结果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两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正式选举日的七日前确定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参选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